由中国信息化百人会主办,阿里研究院、北京信百会信息经济研究院、新华网承办的“2035数据治理论坛”,于9月5日在北京举办。会上,数据生产力课题团队正式发布了《数据生产力:新动能,新治理》研究报告,系统阐释了“数据生产力”的内涵、特征和作用。
在会议上,中国信息化百人会数据治理委员会主任、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吴沈括基于目前国际态势与技术环境,分享了他对于数据主权与数据跨境议题的理解。他认为,全球范围内促进数据流动是重要目标和举措。从数据跨境流动的全球态势来看,由于数据本身所具有的基础性、复制性、流动性,数据本身必须在流动过程当中才能得到完整价值体现。
随着对数据流动性重视程度逐渐提升,中国、欧盟、美国等不同国家和地区都在选择合适的制度确保数据流动性。吴沈括认为,这些数据必须要基于主权国家固有权利;核心逻辑是要在网络空间和数据领域,延伸扩展传统国家主权理念基本价值追求,确保国家对本国数据享有独立的自主开发、占有、管理和处置的最高权利。
面对现在的国际形势,吴沈括表示,在“一带一路”建设与数字经济、数字产业出台过程当中,中国数据跨境流动政策正在快速执行。在这个过程中,中国数据制度设计的时候,必须建构务实有效的规则,促进更多国家或地区实现数据充分流动。
目前,全球态势之下的数据治理制度正在逐渐成型。吴沈括表示,这其中有两大共性。第一,首先确保本国数据产业独立、自主的发展权,即各国都试图独立构想并选择应用数据技术,以优先满足本国各种产业的需要。第二,确保本国在数据领域拥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最高立法权利,也就是各国根据自己国家意志自行决定如何制定有关数据的法律法规,而不受任何外部事例的影响或支配。
基于对数据全球流动性的逻辑考量,吴沈括对数据跨境未来制度有着三点建议。吴沈括表示,首先,应当充分发挥我国产业在数字经济和数据安全领域本身所积累的经验优势,广泛推动不同国际平台当中共同促进共赢互惠的规则建构,通过这种方式为国家数字产业国际化创造良好的国际生态环境。
其次,对于个人数据而言,数据出境过程当中设计规则的时候应当坚持市场机制为主,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针对个人出境以后的数据泄露、侵犯合法权益的风险制定监管规则。
最后,对于重要数据出境,需结合数据出境后的安全风险进行实证分析,根据数据出境实际场景,结合重要数据的定义及范围,考量数据出境后产生的风险机影响,对于重要数据出境,实施基于风险评估的梯度性进行监管。
50余位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国家信息中心、清华大学、中国信通院、毕马威、阿里巴巴等学术界、产业界的专家学者、一线实践者,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2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数据生产力和数据治理等议题展开了深度研讨,阿里巴巴等企业分享了数据治理的前沿实践。聚焦数据要素和数据治理,汇聚国内顶级专家,本次论坛的成功举办,推动了社会各界对数据生产力和数据治理的深度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