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

来源:消费日报网    2021-03-2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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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驶在坪山国家高新区的无人驾驶“熊猫公交”。南方日报记者 朱洪波 摄

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持续引发热议。

该法拟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这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

所谓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智能决策等功能,最终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此次立法采取“1+1+N”,即“1部特区法规+1部政府规章+N部规范性文件”模式推进,将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上的限制,并针对无人巴士、出租等应用场景的技术可能在未来3至5年迎来爆发式发展的行业态势研判,对其进行全链条规范。

●南方日报记者 张玮 戴晓晓

■亮点解读

可在特区高速和城市快速路开展测试

道路测试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迭代升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骤。目前,深圳已在全市9个行政区域(除罗湖区和深汕合作区)开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道路里程144.69公里,发放道路测试牌照14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达18638公里,开放区域、开放里程及牌照发放数量都位居全国前列。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条件、完善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规范。比如,拟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上特区的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已经或者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的,可持异地道路测试通知书及证明车辆配置相同的相关材料以及在特区道路测试方案,申领特区道路测试通知书,以减轻多地测试、重复测试的负担;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可不配备驾驶人;授权市政府可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等。

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可上路

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的是准入管理制度,智能网联汽车无相应准入标准,就无法列入汽车产品目录、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也无法像传统汽车一样上路行驶。因此,《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准入条件豁免制度。

也就是,将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符合任一标准的,列入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特区范围内销售、登记、上牌。而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实行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制度。

根据《征求意见稿》,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鉴于国家目前尚无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专门号牌,深圳将发放此类汽车的地方专属号牌。

发生故障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可不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在车辆发出接管请求或者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立即接管智能网联汽车。

同时,车辆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时,未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车速、远程接管等其他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措施。

车辆违章控制人或所有人受罚

智能网联汽车存在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有驾驶人情况下,仍可参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无驾驶人情况下,如何处理却是一个难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因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须购至少500万元保额第三者责任险

《征求意见稿》规定,智能网联汽车上路行驶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保险赔付机制,优先保护公众权益。鼓励开发面向智能网联汽车的其他责任保险。

 

(张玮 戴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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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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