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宝科技“零工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第三类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报告

来源:消费日报网    2021-05-1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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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薪宝科技“零工经济研究中心”,于5月13日正式发布《零工经济中“第三类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报告》,该报告由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刘善仕主笔,报告主要探讨了我国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以及依赖平台承接业务的劳动者权益应如何保护的问题。

报告先从英国Uber司机“劳动身份”的争议,以及意大利四家主要餐饮外卖平台构成了“压榨劳工罪”两大行业内代表性事件出发,从而转向于关于“第三类劳动者”的讨论。

在国外,对劳动关系的划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二分法划分方式,另一类是以英国、德国、加拿大为代表的三分法划分方式。对于处于雇员与自雇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被划分出了一个“第三类劳动关系”,如德国的“类雇员”,英国的“劳动者”,加拿大的“依赖性承包人”等。

设立第三类劳动关系的国家,主要目的都是为“中间地带”的人群提供劳动法律保护。这类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属于基本保护,包括对最低工资、加班、法定休假、劳动安全等的保护;另一方面属于集体劳权的保护,包括允许签订集体合同、参与行业行动或组建工会的权利等。

而我国的劳动法律框架为典型的二分法,主要规定了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两大用工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要么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获得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障,并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带薪休假、加班工资、就业保护等各种权利;要么形成劳务关系,成为自由职业者或自雇者,不享有任何劳动权利。

带着传统“二分法”框架来认知新型的平台用工形态,必然会出现许多新问题。例如:平台劳动者如何合适分类?平台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平台劳动者如何进行维权?以及法律系统运作标准不一等问题。

报告首先建议从平台对劳动者的控制性及劳动者对平台的依赖性两方面出发,综合判定类劳动关系,把处于高控制高依赖状态下的劳动者,归类为第三类劳动者,如专职网约车司机、专职外卖骑手等。

如何判定平台对劳动者的控制程度,结合英国高院判决理由及其他国家的认定标准,认为自主定价权、服务控制和监督评价三方面是关键。而劳动者对于平台的依赖性,建议通过收入占比、劳动时间占比、是否个人提供服务等指标,来判定劳动者对平台的依赖程度。

而为防止出现更大范围的新型隐蔽性雇佣。首先,在正式用工前,用工方及第三类劳动者需共同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明确规定必要内容。其次,规范从业者类别的判定流程(如下图)。最后,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宣传普及,并加大对隐蔽性雇佣的惩处力度。

报告最后还从第三类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体系出发,提出构建性意见。比如:各类劳动者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不同的权益保障;保障第三类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提出取得劳动报酬及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第三类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的保障等。

目前,《零工经济中“第三类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报告》已正式在“零工经济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如需查看报告全文,可微信搜索“零工经济研究中心”,前往微信公众号获取。

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薪宝科技“零工经济研究中心”,是薪宝科技与华南理工大学,以针对“零工经济”行业发展,联合发起并成立的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中心汇集国内知名专家、学者,致力于探索零工经济行业未来,研究行业问题,探索行业趋势,助力新就业形态,释放自由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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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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