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产业迎来更严监管。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据了解,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是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麟介绍说,《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据12月5日《经济日报》报道)
这一举措意味着“电子烟也是烟”上升为法律规定,为电子烟监管“卷烟化”奠定了法律基础,开启了一个从严监管电子烟的新时代,也必将对电子烟的市场发展和控烟工作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新版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关部门对标对表“卷烟标准”逐项完善、调整具体监管措施。在调整电子烟监管措施的意向中,“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这一亮点格外引人关注。
当前,我国只有广东深圳、四川成都等少数地方针对线下电子烟广告出台了禁令,其他地方线下电子烟广告的生存环境还比较宽松,各种形式的电子烟广告随处可见。
不少电子烟广告都把电子烟包装成环保、健康甚至戒烟替代产品,明示或暗示电子烟具有 “比传统纸质烟危害显著降低”“无致癌物”“零二手烟危害”“有助于戒烟”等功能或特性,让消费者误认为电子烟是安全绿色的产品,是传统香烟的健康替代物。但实际上,电子烟也通过雾化烟油产生烟雾,烟雾中含的尼古丁以及丙二醇等物质并不比传统香烟危害小。
在营销利益的裹挟下,电子烟广告大口地“喷云吐雾”,吐出了不少虚假、夸大、引人误解的水分,在一定程度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也影响了控烟工作的效果。
从严监管电子烟广告势在必行。对于烟草广告,《广告法》拉出了覆盖范围很大的负面清单——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这让烟草生产企业、经销商家在烟草宣传推介方面基本处于“静音”状态,有效限制了烟草制品的商业宣传路径,削弱了烟草的社会传播力、影响力。如果按照烟草广告的标准从严监管电子烟广告,电子烟广告几乎就失去了线上线下所有的发布媒介、路径和空间,相应的虚假、夸大、误导宣传等乱象也会随之减少以至消失。
按烟草广告监管,电子烟广告就不能再“喷云吐雾”,误导消费者。这既符合进一步做好控烟工作的需求,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电子烟产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柯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