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法院:“三举措”抓实涉企“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执源治理新机制

来源:河北网络广播电视台    2024-06-13 17:27
2024-06-1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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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人民法院健全完善切实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通过“强化队伍管理、强化流程管理、强化联动管理”三举措抓实涉企“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避免执行程序空转,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提升了执行工作效率,切实减少执行衍生案件,从根本上做到了执源治理。

强化队伍管理,提高涉企执行水平

一是创立“1+1+N”执行模式,即1个执行指挥中心统筹团队、1个执行事务团队、N个执行小组相互协调配合,打破传统的“一人包案到底”的执行模式,创新执行案件流程设计,财产查控、文书送达等流程节点“定岗定员定责、专岗专人专办”,辅以流程表管理保障中心运转与执行团队办案的紧密结合。二是突出分段执行,解决执行财产查控处置难题。在指挥中心设置委托拍卖团队,对查封扣押财产集中登记、评估、拍卖,实现财产处置的分离办理,实现作出财产处置决定和处置财产措施相互分离,避免消极执行、乱执行行为的发生。三是积极加强业务培训。紧紧围绕提高业务能力抓业务培训,执行干警积极参加上级法院及院内组织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认真学习出具“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相关法律法规,就主要实践把握等问题进行细致研究和探讨,进一步明确执行规范。

强化流程管理,依法保障企业权益

一是严把终本程序,在执行涉企类执行案件过程中,必须调取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必须在多方查证下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公司财产处置完毕,防止申请执行人乱用追加程序损害股东利益。在查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且股东已经出资完毕的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二是确保证明真实性,无论是执行和解案件还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出具“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为确保该证明的真实性,为杜绝公司有财产不执行而出具虚假证明,导致侵害公司股东利益事情发生,执行团队专门为“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出具建立程序机制,并相应的建立谁出具谁负责的追责问责机制。2023年以来,共出具“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26份。

强化联动管理,推进涉企执源治理

树立“立审执”一盘棋理念,通过部门内部联动共同推进执源治理。一是在查明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股东未出资完毕的情况,及时制作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并送达到立案、民事团队,当下次该公司有案件进入立案程序,由立案庭提示当事人是否追加股东为被告,立案时未将股东列为被告的民事审理阶段由承办再次对原告进行释明是否追加股东为被告,当原告将股东追加为被告的及时依法判决在未出资部分承担责任。2023年以来,在立案阶段提示当事人追加股东作为被告的案件12件31人次。二是在执行阶段和解后,该公司因实际经营不善造成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股东未出资完毕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省去以往案件先恢复执行终本的程序,通过出具“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给民事团队直接对公司股东予以追加。2023年通过“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直接对公司股东予以追加案件14件34人次,涉案标的1800万元。避免了因追加公司股东而衍生执恢、执异等案件数,通过法院内部“立审执”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从源头实质性化解涉执矛盾纠纷。

(天柱县人民法院 龙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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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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