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秒变 “网络赌场”,“娱乐”外衣下竟藏犯罪——兰州城关检察以案释法,拆穿赌场新伪装

来源:中国网    2025-09-2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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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蓬勃发展,各类玩法层出不穷,给生活增添便利与乐趣的同时,却也被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借线上活动受众量大、成本低、支付便捷等优势,将赌场“搬”进了网络虚拟空间。对参赌者而言,“十赌九输”是常态;而对组织者来说,抽头渔利看似“稳赚不赔”,实则已触犯法律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案情:直播间挂“娱乐”幌子,两月敛财200余万

网络赌博常被包装成“轻松赢钱”“一夜暴富”的捷径,仿佛动动手指就能不劳而获。然而,这看似诱人的“娱乐”背后,实则是犯罪分子精心设计的赌局。2024年9月,外地来兰无业人员马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动起了利用网络直播开设赌场的歪念。他指使马某乙租赁兰州市城关区某小区房屋并安装网络设备,购置麻将机、扑克牌、记账本等作案工具。随后,二人以“马老四”为昵称在网络平台创建直播间,打着“麻将消消乐”的幌子,设置了58元至1100元不等的多档投注额度,吸引近200名赌客先后进入直播间,参与下注赌博。二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收取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10月初,马某甲又招揽马某丙加入。此后,三犯罪嫌疑人开始轮流担任主播,共同维持该网络赌场的运营,继续从中获利。

该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三犯罪嫌疑人于2024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经审计,自2024年9月13日至11月8日,不足两个月的时间内,该赌博直播间累计收取赌资200余万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

处理:三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均被判处刑罚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马某甲等三人共谋利用网络直播组织赌博,且轮流担任主播主持赌局,收取赌资抽头渔利后向赌客发放赌资盈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遂依法提起公诉。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马某甲等三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认清三大要点,远离网络赌博陷阱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不得通过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正是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的典型案例,属于新型网络犯罪,公众应当提高警惕:

警惕“娱乐”陷阱:任何以“娱乐互动”“游戏竞技”为名,实则要求参与者投入资金、以偶然性方式确定输赢,并通过抽头、抽水等方式牟利的活动,均属于赌博违法行为。

严守法律红线:网络赌博“十赌十骗”,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家庭幸福。广大网民要清醒认识赌博的危害,自觉抵制赌博行为,切勿心存侥幸去触碰法律红线,一旦深陷将追悔莫及。

积极举报线索:广大网民如发现涉嫌网络赌博的直播间、APP或微信群组,请立即保存证据并向网络平台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杨丽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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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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